2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管理》时间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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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建造师 发表于 2024-12-19 11:28:3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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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缺陷责任期。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 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PART.02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PART.03

针对工期不超过 12 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 施工招标,九部委还联合发布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PART.04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 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3 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PART.05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 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PART.06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
PART.07
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PART.08
工程量小、工期较短(一般为1 年之内),合同双方可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 的影响。
PART.09
对于工期较长(1 年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无法合理地预见合同履行过程 中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
PART.10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PART.11
为了区分因政策法规变化或市场物价变化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通用合同条款中将投标截止日前第 28 天规定为基准日期。
PART.12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承包人责任引起暂停施 工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 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PART.13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 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PART.14
《计价规范》明确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 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 的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 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 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PART.15
《计价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也作出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 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 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 带责任
PART.16
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PART.17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发包人应在监理 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PART.18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 在结算后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 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PART19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 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PART.20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 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PART.2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 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 承包人。
PART.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 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PART.23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通 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 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PART.2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 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PART.25
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 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 或拆除。
PART.26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
PART.27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 递交索赔通知;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在 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PART.028
监理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
PART.029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
PART.030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 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暂 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PART.031
合同约定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 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 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PART.032
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 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2 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 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 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 日后起满 2  年。
PART.033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 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h 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PART.034
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 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h 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PART.035
可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 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0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 收到通知后10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同意该项调整。
PART.036
分包人应按分包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 到报告后7 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监理人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监理人计量前 24h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 后7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监理人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 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 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PART.037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人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 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 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h 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PART.038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 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PART.039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 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 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 天 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PART.040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 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 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 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 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PART.04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劳 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PART.042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 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劳务分包人 的上述报告后7 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 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工作。
PART.043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h 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 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承包 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 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PART.044
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通常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 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PART.045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 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 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 格的95%;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制造商出具的出 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合同价格100%金额 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 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的结清款。(材 料采购合同)
PART.046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 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 检验。(材料采购合同)
PART.047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 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 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 格的60%;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制造商出具的出 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 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设 备采购合同)
PART.048
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 日 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由于 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设备采购合同)
PART.049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 验收之日起12 个月。(设备采购合同)
PART.050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 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设备采购合同)
PART.051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 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 价格的1%;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设备采 购合同)
PART.0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 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PART.053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预付款一般应在开工前 7 天支付,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PART.054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PART.055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获准认证的有效期为3 年。
PART.056
认证机构需要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性现场检查,包括定期 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通常是每年一次,不定期监督检查视需要临时安排。
PART.057
撤销认证的企业一年后可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PART.058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于l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报告。
PART.059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h。
PART.060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报。
PART.061
例行的常规内审一般每年一次。管理评审通过年度计划安排,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可 随着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进行管理评审。
PART.06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PART.063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PART.064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 组级的安全培训。
PART.06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 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PART.066
特种作业人年龄要求:年满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PART.067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在期满前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 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 术、新装备等知识。
PART.068
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 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PART.069
施工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应针对检查中 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PART.070
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PART.071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建筑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
PART.072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PART.073
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l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PART.074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 时间不得超过 2h。
PART.07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 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 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PART.076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因事故伤 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PART.077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 日。
PART.078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 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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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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